2005年9月21日 14:47 新浪体育

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5年1月2日中国篮协发布)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和充分利用中国篮球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和各级篮球联赛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商业资源,促进中国篮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篮球协会具体是指中国篮球协会及其授权单位。

第三条 联赛是指中国篮球协会(CBA)、中国女子篮球联赛(WCBA)、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必要时还可包括其他中国篮球协会主办的各级篮球联赛。

第四条 球队是指参加联赛的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的俱乐部和(或)按照中国篮球协会规定组建的篮球队。

第五条 运动员是指参加联赛的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和(或)按照中国篮协规定组建的球队的球员。

第六条 运动员性格特征是指运动员个人的姓名、昵称、签名、名称、形象、事件以及其他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显示其与中国篮球协会和(或)联盟或球队的关系的个性特征。

第七条 运动员特征是指运动员个人的姓名、昵称、签名、名称、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识别的特征,以任何形式涉及或展现与中国篮协和(或)联盟或球队的关系或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在参加中国篮协和(或)联盟或球队的任何活动及中国篮协组织的其他活动中的个人形象或特征,运动员身着中国篮协或联盟或球队制服装备的个人形象,以及其他以中国篮协、联盟、球队名义和(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与中国篮协和(或)联盟或球队的关系的个人形象或特征。

第八条 运动员集体特征是指同时出现或者使用的三名以上运动员的姓名、昵称、签名等可识别的集体特征,例如中国篮球协会和(或)联赛、球队相关图像,包括由运动员个体图像组成的群体图像,但组合不得特别突出某一个体的特征。

第九条 个人赞助协议是指运动员与另一方签订的授权另一方使用运动员个人特征并收取使用费和(或)赞助物品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中国国家篮球队现役运动员是指目前在中国国家篮球队训练的球员,若不在训练期,则指最近一期入选国家队和/或国家集训队的球员。

第十一条 中国篮协对运动员球员特征拥有在全球范围内以任何形式独家使用的权利,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第十二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的权利仅限于中国篮协或联盟的各类公关和市场拓展活动。中国篮协在取得运动员书面同意并向运动员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代言或者特定产品的包装、销售。

第十三条 中国篮协对全球范围内运动员集体形象标识拥有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关、宣传、推广、市场开发、包装、销售等。

第十四条 中国篮协授权各球队使用本队运动员集体特征,但使用范围仅限于球队各项公关和市场开拓活动,不得用于直接代言具体产品或服务或用于具体产品的包装、销售。此外,在公关和市场开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中不得出现与联赛赞助商竞争的品牌名称、标识、广告或其他表现形式。球队冠名赞助商须向中国篮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球队运动员集体特征用于产品推广、销售、包装等。

第十五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联赛比赛或其他相关活动中,或在其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对运动员特征或运动员集体特征进行拍摄、记录或制作,运动员应当诚恳配合。由此产生的照片、图片、录像和印刷品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属于中国篮协。

中国篮球协会办公地址_中国篮球协会投诉电话_中国篮球协会电话

第十六条:球队和运动员必须参加中国篮协安排的商业活动(每年不超过8次)和有3名以上联赛运动员参加的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6次),并有义务免费参加中国篮协和联盟举办的公益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若运动员同时为中国国家篮球队现役运动员,除履行本条要求外,还须履行国家队相关商业比赛和推广活动。

第十七条 运动员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外,还应当参加由球队合理安排的商业性赛事或者活动,有义务免费参加由球队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冲突。

第十八条 中国篮球协会在开发、销售三名以上联赛球员特许比赛队服、装备时,有权销售运动员所穿着的印有运动员姓名、号码等标识的联赛队服和其他装备的原版复制品。

第十九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开发、销售或授权他人开发、销售具有运动员、球员特征的杯具、徽章、海报、球星卡、邮票、电话卡、锦旗、玩偶、贴纸等联赛和球队标识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展示赞助商标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国篮协应当在标识产品上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的同时,将中国篮协或联盟赞助商的标识从标识产品上去除(球星卡生产企业标识除外):

(一)运动员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署赞助协议,授权在特定产品中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

(2)协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合法有效(仅限原来的协议,不包括后续的协议)。

(3)运动员个人赞助产品与中国篮协或者联盟的赞助产品相冲突的。

(四)运动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中国篮协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赞助协议。

第二十条 中国篮协有权签署中国篮协和(或)联盟设立的奖项的赞助协议。运动员必须接受中国篮协和(或)联盟颁发的奖项并出席相关颁奖典礼,无论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是否直接或间接禁止其参加相关颁奖典礼。中国篮协和(或)联盟设立的奖项的赞助商可以以适当方式(如祝贺广告等)宣传运动员获奖或获提名的事实,并可以在宣传推广中合理使用运动员的比赛形象和获奖运动员或获提名运动员的形象。

第二十一条 中国篮协的赞助商或者授权人不得将运动员特征用于鞋类产品。

第二十二条 中国篮球协会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运动员集体特征、运动员、球员特征时,应当尽力维护和保护运动员形象;球队使用运动员集体特征时,也应当尽力维护和保护运动员形象。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个人特征进行任何商业赞助推广活动时,不得侵犯中国篮协、联盟、球队的商业权利及知识产权。包括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的球员特征以及中国篮协、联盟、球队的名称、称号、标志、颜色、比赛场地、比赛训练设施、比赛队服等。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中国篮球协会和(或)联盟或球队形象,或者与其运动员身份、行业特点不符的广告活动,尤其不得从事涉及烟草、酒类产品的广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须经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的代理人办理,并经其所在球队同意后方可签订;国家队现役运动员签订个人赞助协议还须经中国篮球协会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运动员首次报名时,应当将其签署的全部个人赞助协议完整文本作为报名文件的附件提交中国篮协,同时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中国篮协有责任对运动员提交的个人赞助协议严格保密。运动员在报名期间签署新的个人赞助协议(包括新签、续签的协议),应当在签署后十日内报中国篮协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相关规定、办法的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中国篮协有权不承认部分条款或者全部协议的效力,并要求运动员修改、解除协议。 对于未及时申报个人赞助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的运动员,中国篮协不仅将不承认其个人赞助协议的效力,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因上述原因导致运动员无法履行个人赞助协议而造成的损失或法律纠纷,由运动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在参加比赛、训练和出席新闻发布会时,应当按要求穿着中国篮协或联盟提供的全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服、训练服、热身服、运动上衣、运动鞋、护腕、包袋及其他配饰),不得擅自更改或遮盖服装或装备上的任何名称、标识、图案的任何部分。运动员按照个人赞助协议的要求拟穿指定品牌运动鞋时,必须遵守中国篮协和联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和联盟关于运动员的各项相关规定和措施。若运动员同时为中国国家篮球队现役球员,除应遵守本措施外,还须遵守国家队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在不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和联盟相关规定和措施相冲突的前提下,中国篮协充分尊重运动员的商业承诺。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中国篮协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外,还将视具体情节,处以每次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罚款数额按顺序累计。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篮协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注册运动员资格。因运动员违反本规定或其他不当行为给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联盟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的,运动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或者本办法未提及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篮球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赛事介绍 2024-07-24 13:04:20 次播放

中国篮球协会发布办法,保护利用合法权益促进篮球运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