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田径协会。英文翻译:,缩写为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田径协会,从事田径运动及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支持和从事田径运动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田径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经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批准的管理田径运动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协会遵守世界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田径联合会)和亚洲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亚田径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和规程,是经世界田径联合会、亚田径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和地区田径组织批准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爱好者和关心、支持田径项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积累中国田径运动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弘扬体育精神,提高田径运动整体水平,促进田径运动健康发展。
本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国田径赛事的组织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世界田径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田径赛事的发展目标、规划、政策、行业规范和协会标准;
(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负责全国田径比赛的组织工作,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田径赛事竞赛管理制度(含主办、协办、认证、备案等多种管理形式)、竞赛组织标准、竞赛方案、竞赛规则、竞赛流程等相关制度;
2.负责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注册和管理;
3.组织实施田径运动技术等级评定;
4.按照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组织实施田径运动反兴奋剂工作;
5、与会员单位、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田径赛事;
6、与世界田径联合会、亚洲田径联合会或者其他国际田径组织合作或接受国际体育组织的委托,在中国举办各类国际田径赛事。
(3)建立、管理和运营本项目各年龄段国家田径队和国家队级注册俱乐部,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田径比赛,开展国际田径交流与技术合作;
(四)指导田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商业、群众性赛事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拟定相关技术标准、等级核准、注册管理、选拔训练、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田径项目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以及科技成果的验收、转化和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利用科技力量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
(六)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田径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组织管理田径后备人才基地、少儿趣味田径赛等基地和组织平台,推动青少年田径运动发展;
(七)推动马拉松、健步走等群众性田径活动开展,推动老年人田径运动普及,扩大田径人口,促进田径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并实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和对外交流计划,管理国家队出国集训和比赛,选派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国际田径组织组织的训练、裁判和教学活动以及来华从事田径训练、比赛的外籍教练员、运动员;
(九)推动田径文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田径赛事文化、公益、宣传、新闻出版等管理工作;
(10)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田径场地、器材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相关场地、器材评估管理制度,指导田径场地建设、器材生产和相关产品开发;
(十一)依法开展相关田径专业咨询、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优质技术服务;
(十二)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与田径运动相关的活动,加强相关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促进田径产业的发展;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治水平。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田径运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则和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营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的,依法经过批准后开展经营。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登记的从事田径运动领域的社会组织,或从事田径运动及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爱体育运动或从事体育运动及相关体育事业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向;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中积极主动,认真执行本协会的章程、规章和决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入会程序如下:
(1)企业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用证明材料,包括本单位合法有效的章程、主要管理规章、主要负责人名单、法人登记证书等;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2)经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3)会员证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享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与活动的权利和被选中参加国内、国际田径比赛与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项目的权利;
(六)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信息等服务;
(七)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八)审查本会的章程、规章和其他文件;
(九)本会管理人员或者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或者其他规定,有权向本会提出申请,要求本会查处;
(10)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11)会员资格自愿,退出免费;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遵守和执行世界田径联合会和本协会的章程、规章、决议和规程;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5)支持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和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为本项目的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六)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7)服从委员会生效的裁定或者决定;
(八)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九)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本会予以公告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注销该会员的有关证件、证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经执委会或者执委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3)一年内未按时交纳会费的;
(4)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五)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
(6)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不履行会员义务,并在本协会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委员会委员;
(3)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7)决定名称变更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任职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任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当选会员得票数须不少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罢免,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3)制定或者修改会员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荣誉职务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审查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接纳或者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本会司库、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工资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执委会在任期内可增补或者调换执委会委员,但增补或者调换的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原执委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召开执委会时,须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议程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重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担任被撤销登记、被吊销法人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9)责任人员不得为近亲属;
(10)未被认定为失信债务人;
(十一)其他禁止担任职务的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就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就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执委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副会长、秘书长可以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二)指导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及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维护本会的正面形象,确保本会使命、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的实现;
(五)发展本会与世界田径联合会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办报告工作;
(四)协调、监督下属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执委会决定;
(六)决定各直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工作真正需要和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会员构成特点和业务范围划分设立,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在规定区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和调研活动。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或颁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由本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也不在分支机构、代表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尾,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活动时,应当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帐户统一管理,各项收支纳入本会统一财务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同时,本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